由于经济全球化和行业的快速发展,发达国家与中国在建筑工程机械贸易领域的相互依存度和利益重合度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建筑工程机械制造企业开始面对一系列全新的市场准入规则,如特种设备管理、汽车公告审查制度、CCC认证、CE认证和UL认证等。
这就提出一个紧迫的问题:中国企业如何尽快适应国内外市场准入规则,不断提高中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让中国的产品走向世界。
本文着重以欧盟CE认证为例,从国内外市场准入规则,特种设备管理和CE认证的差异,CE认证给企业带来的影响等3个方面来探讨这个问题。
1国内外市场准入制度
1.1国内市场准入管理
现阶段中国建筑工程机械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可划分为3类:一部分纳入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如:装载机、挖掘机、挖掘装载机、铲运机、起重机械、叉车等;一部分纳入CCC认证的产品目录管理,主要是工程起重机和专用车类;其余大部分产品进入中国市场基本不受任何限制,如:推土机、平地机、压路机、摊铺机和旋挖钻机等。
目前,部分建筑工程机械产品实行的特种设备管理具有中国特色,笔者认为这是国内认证制度没有完善的一种过渡性管理。不同产品有不同的市场准入规则,有些产品甚至没有市场准入规则,这就是过渡阶段的特殊表现。主要原因是中国的标准内容和标准执行规则还不能满足市场准入的要求,建立认证制度的条件尚不具备,但最终会纳入中国产品认证的管理模式。
1.2发达国家市场准入制度
发达国家实行认证的市场准入制度在科学性、合理性、实用性、诚信度等方面已被多数国家认可,是国际化大趋势。
其中主要的几种市场准入制度有欧盟CE认证、美国UL认证、日本PSE认证、加拿大CSA认证和俄罗斯GOST认证等。
2特种设备管理与CE认证
2.1特种设备管理
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公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内机动车辆。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并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此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并印发了《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规则》明确规定,取得制造许可的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内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方可正式销售。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分为产品型式试验、制造单位许可2种方式。厂内机动车辆的制造许可方式为制造单位许可。制造单位许可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制造条件评审、审查发证、公告。
特种设备管理是目前中国市场准入的一种管理方式,受国家质检总局领导,采用“型式试验+工厂质量管理体系评定+获证后监督”的模式。目前有装载机、挖掘机、挖掘装载机、铲运机、起重机、叉车等建筑工程机械产品列入特种设备管理。
特种设备管理中的“型式试验细则”,与过去新产品鉴定的型式试验内容不同。以轮胎式装载机为例,“型式试验细则”中新增了:标牌检查、安全标志检查、起吊标志和车架号检查、制动系统检查、发动机的排气系统和冷却系统检查、气和液压系统检查、铰接车架锁紧装置检查、通道装置性能要求检查、梯子和阶梯检查、扶手和抓手检查、机壳出入口检查、护板检查、护罩检查、照明和报警系统检查、电气系统检查、蓄电池检查、司机室检查、操纵装置检查和使用信息检查等内容,重点也是安全和环保。但由于受标准制约,其项目和内容与CE认证相比差很多。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型式试验与鉴定评审机构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正在有序地进行特种设备制造条件鉴定评审工作,其中大部分企业已经获取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还有部分企业的材料正在整理过程中。
2.2CE认证
⑴欧盟市场的准入证。
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新指令规定了约70%的流通产品要加施CE标志)。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是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需要强调的是贴上“CE”标志并不意味着企业就可以免除对产品质量的责任。
⑵保证自由贸易。
凡是贴有“CE”标志的产品可以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再进行符合每个成员国要求的评定,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
⑶便于顾客和监督机构监督。
产品加贴“CE”标志进入市场后,被发现不符合指令要求或没有正确加贴“CE”标志,将被责令从市场回收,并要求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声明,持续违反者将受到重罚,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欧盟市场。
⑷证明产品安全。
“CE”标志作为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证明产品已经过一系列安全审查,无须担心安全,可以放心使用。
2.3CE标准与中国标准的比较
根据新方法指令规定.按照协调标准生产的产品,或如果没有协调标准而依据各成员国认可的、与正确实施指令所规定基本要求有关的各国技术标准和规范生产的产品,应被认定为符合指令所规定的基本要求。
因此,了解协调标准及欧盟标准体系,认清国内外标准间的差距,有利于顺利通过CE认证和提升自身的产品。
2.3.1CE认证的标准体系
⑴欧洲指令的协调标准。
协调标准是指给指令的基本要求提供技术规范的欧洲标准(欧洲标准的代号为EN),它是满足新指令基本要求的“快速跑道”。协调标准具有“据此推断符合基本要求”的地位,是制造商证明产品符合新指令基本要求的一种工具。也就是说,符合协调标准的产品即可在欧盟市场流通,但实施协调标准仍是自愿的。
协调标准的编号要在欧盟官方公告上公布。按欧洲标准化组织的规定,各成员国必须将协调标准等同转化为其国家标准(其编号为DINEN、NFEN、BSEN……)。因此,制造商在采用协调标准时,可选择任何一个欧盟成员国颁布的、由协调标准转换的国家标准。
⑵欧洲机械安全标准体系。
根据标准的作用和使用范围,欧洲机械安全标准分为3个层次:A类标准——基础标准;B类标准——通用(分类)安全标准;C类标准——各类机械产品安全标准。
A类标准给出了用于所有机械安全的基本概念、设计原则和通用要求。
B类标准是指涉及到某一安全领域的标准或广泛用于各种机械的安全装置的标准。其中:
B1类标准为某一特定安全领域的标准,如:安全距离、表面温度、噪声等方面的标准;
B2类标准为有关安全装置标准,如:双手操纵器、联锁装置、压敏装置、防护装置等方面的标准。
C类标准是针对特定的机械产品规定详细安全技术要求的标准,如EN474《土方机械安全》、EN500《移动式道路施工机械安全》等。
C类标准是按产品类别制定的,它们是由欧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不同技术委员会制定的,这类技术委员会大约有40多个。C类标准的数量最多,但目前只颁布了一小部分,部分还是草案,还有部分仅见于计划中。
A类标准、B类标准和C类标准的关系是:A类标准是基础,制定B类标准和C类标准时都要遵循A类标准所规定的方法;制定C类标准时,除遵循A类标准外,还应充分利用B类标准。
2.3.2欧盟标准与中国标准的差异
目前对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和压路机等土方机械进行CE认证时,主要采用EN474系列《土方机械安全》及EN500系列《移动式道路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