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捷克进行机电产品加工贸易投资指南 |
(发布日期:2007-3-2) 来源:
中国家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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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地处欧洲中心,面积7.9万平方公里,人口1020万,地理位置优越,是个中等发达国家,交通便利,是欧洲铁路分布最广的国家之一。有4个主要国际机场,另有58个国内运输机场,捷与欧洲河运网络连接在一起。森林覆盖率33%,主要矿藏有煤、铀、陶土、玻璃砂等,其中硬煤蕴藏量为65亿吨,居欧洲第五位。
第一部分 捷克概况
一、捷克政局
捷克自1993年独立后继续奉行“返回欧洲”的对外政策,政局基本稳定。1999年3月加入北约。2004年5月1日,捷成为欧盟正式成员。
2002年,社民党在议会众议院选举中获胜,与人民党和自由联盟组成联合政府。2004年8月,政府改组,社民党新任主席格罗斯出任总理。2005年4月,捷政府再次改组,社民党副主席帕鲁贝克出任总理。今年6月将进行议会大选。
捷克政府外交政策的重点是:立足欧盟、追随美国、睦邻周边、发展经贸。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努力在中东、亚洲、拉美、非洲寻求商机。
二、捷克经济形势
捷克斯洛伐克于1991年开始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自1994年起经济开始逐步好转,目前市场经济框架日益成熟,立法不断完善,经济处于稳定增长期。
2004年5月捷克加入欧盟后宏观经济进一步改善,经济增速明显加快,国内工商业繁荣,企业活力增强,外贸额增长,外国直接投资增加。2005年,捷克经济继续保持较高增长势头,预计年GDP增长将达到5%,全年失业率为8.9%,通胀率为2.2%,工业生产增长5.7%,建筑业生产增长4.2%。
近年由于投资环境不断完善和经济前景看好,外资大量涌入捷克,对工业生产和经济增长的贡献越来越明显。外资企业主要集中在汽车、电子、机械制造、化工等领域。2005年吸引外资额达110亿美元,是多年来引资最多的一年。截至2005年底,捷累计引资超过600亿美元。捷克的投资风险等级被标准普尔公司评为A+级(长期信用等级)和A1级(短期信用等级)。
作为出口型经济国家,入盟后外贸发展对捷经济增长的积极影响越来越明显。2005年,外贸总额达到1545亿美元,其中出口增长16.3%,达到781亿美元,进口增长11.9%,达到763亿美元,顺差为17.9亿美元,是1993年以来的首次贸易顺差。欧盟国家是捷主要贸易伙伴,与欧盟国家贸易额占贸易总额的约77%。从出口来看,捷向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出口占捷出口总额的90.7%,其中对欧盟国家的出口占84.8%,对德国的出口占34.2%;从进口来看,来自经济发达国家的进口占捷进口总额的80.9%,其中来自欧盟国家的进口占捷进口总额的71.2%,来自德国的进口占 30.8%。
捷政府计划今后继续加强教育、增加对科研、创新和交通基础设施的投入,以实现更高的增长目标,同时逐步开始对财政和社会等领域进行改革,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局部地区失业率偏高的问题。
根据美国加利福尼亚公共员工投资基金CalPERS发布有潜力市场国家排序,捷克被列为第二位最具投资吸引力类型的国家,匈牙利排第一,波兰第三,智利第四。另据经合组织统计,捷克、斯洛伐克和爱尔兰属于经合组织成员中保持经济高速增长最稳定的三个国家。
第二部分 捷克外资政策
一、捷鼓励外商直接投资政策
捷政府非常重视吸引外资,于1992年成立了捷克投资局。捷克有关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和措施由捷工贸部、捷投资局共同制定。根据捷与欧盟谈判规定,入盟后捷将欧盟提供的支持公平竞争规定列入到捷投资优惠政策中,其投资优惠政策仍保留。
(一)国家鼓励政策。捷鼓励投资法规定,凡三年内投资额在800万美元以上,个别高失业地区投资额在400万美元以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国家鼓励投资优惠政策:1、投资必须用于加工制造业或投资于高新技术领域,且50%的生产线用于捷克政府批准的高新技术设备所列目录;2、投资于机械设备的资金为总投资的40%;3、投资是新建工厂、扩大现有生产或对产品和生产工艺进行现代化改造;4、上述最少投资限额的一半必须是投资者自有资金;5、生产符合捷克环保条件、标准等,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可申请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新成立的公司享受免征所得税10年,对现有法人实体享受部分减免所得税10年。对投资者创造就业给予奖励,对新增就业岗位提供金融支持,支持金额由该投资地区的失业率决定,奖励最高每个雇员20万克郎,劳动部每年公布两次不同地区的奖励金额率;提供培训和再培训奖励金,奖励范围从零到最高可奖励员工培训费的35%,聘用员工的条件必须是捷克公民。捷政府提供廉价厂房及低成本土地,免征所需机械设备的进口税。
申请优惠条件必须经过工贸部评估,最大支持比例依捷克地区不同有所区别,据捷克投资局统计,截至2005年底共有300多家公司获得国家投资优惠政策。
(二)地方政府的奖励措施。未达到国家奖励标准的投资者可申请从地方政府获得创造就业奖、培训和再培训奖励,以及获得廉价厂房和土地及使用其他基础设施。新增就业奖励企业最高可获每个雇员8万克朗。
(三)扶持中小企业的优惠措施。捷政府对50人以下的小型企业和250人以内的中型企业提供一些优惠待遇,包括优惠贷款、短期周转金贷款等,捷摩拉维亚担保和发展银行办理具体贷款事宜。
(四)特殊短期项目。主要以扶持某些特殊地区(如北摩拉维亚等高失业率地区)就业为目标,在上述地区创造50人以上就业机会的公司,可申请捷工贸部的投资补贴等各项奖励。
(五)欧盟结构基金
支持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发展,主要对工业研发创新基础、商业基础设施开发房地产、在工业和商业领域开发培训中心建设、支持行业集群、小企业启动、信贷、开发、开拓国际市场、创新、节约能源、再生能源、人力资源开发运用等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或无息低息贷款。
二、企业税收政策
在税收方面,捷克自1993年对税收进行了改革,实行增值税,统一所得税,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企业在税收方面不享受特殊的政策。对企业来说主要有以下税种:
(一)增值税。捷克税法规定,凡一年内营业额超过100万克郎,企业须向税务部门注册为增值税纳税人。
捷入盟后,增值税税率调整为5%和19%两档。其中只有少数商品和服务项目纳入5%的增值税范围,如农产品、食品、药品、书刊、报纸、取暖等。一些商品和服务项目增值税为19%,如餐馆、宾馆、旅游、贸易、中介服务、车辆和工具的维修和保养、电力、固体燃料、天然气、电信和理发行业等项目。捷克对出口商品免征增值税。
(二)消费税。征收对象有5类,如碳氢燃料、碳氢润滑油、烈性酒、啤酒、葡萄酒和烟草制品等,消费税适用于捷克或进口的特别指明的商品,其纳税人在捷克生产或进口这些产品的法人或个人。消费税在单一环节征收,主要集中生产环节,一般为从量征收。最近几年,几乎所有消费税都不同程度提高了税率。
(三)企业所得税。目前,捷克的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降至24%。企业经营所得及资产转移所得都应纳税。
(四)个人所得税。分居民和非居民两类。居民纳税人包括具有永久居留权的个人或在一个日历年内在捷克境内居留时间超过183天的个人,需交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在捷克境内取得的收入纳税,按年收入的不同税率从15%~32%不等。
(五)社会和医疗健康保险。雇员的社会和健康保险费为其工资的12.5%,雇主必须额外向捷克社会和健康保险机构交纳所有雇员工资的35%。其中包括健康保险,雇主支付9%,雇员支付4.5%;养老保险,雇主支付21.5%,雇员支付6.5%;失业险,雇主支付1.2%,雇员支付0.4%;疾病和其他保险,雇主支付3.3%,雇员支付1.1%。
三、高技术、高附加值产业有关政策
捷克政府在经济转型过渡时期,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制度创新增强经济竞争力,除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外国公司来捷克投资建厂发展高技术产业外,对认定的高技术产品进口实行无关税政策,并制订了国家发展高技术计划,主要有:
(一)提高捷克工业产品出口计划
该计划的宗旨是支持研究与开发新的工业产品和技术,以提高捷克工业产品的出口效益,支持的项目应具有技术创新性质,应有尖端的技术经济参数,应有效地利用本国资源,包括加工利用废料、降低能耗、增加附加值、替代进口产品,科研工作应在3年内完成,科研结束后5年内收回投资。政府支持的形式是贷款和补贴。政府贷款数额一般只占一个项目总投资的50%,特殊情况下可增至总投资的75%。政府无偿补贴数额一般只占一个项目的50%,特殊情况下可增至总投资的75%,政府对一个项目的经费支持最高额为30万美元。
(二)尖端工业产品技术中心计划
该计划的宗旨是支持科研院所与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提高捷克工业产品的竞争力,并建立其长期合作关系,鼓励将工业产品和技术的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项目的科研工作应在3年内完成,科研工作完成后5年内须收回投资。此类项目一般应为产品商业化之前具有风险投资性质的研究项目,其研究成果应在5-10年内满足产品和技术的需求。政府支持的形式是贷款和补贴。
(三)技术计划
该计划的宗旨是支持中小企业提高技术和工艺水平,掌握新的技术知识和工艺,解决技术创新问题,主要涉及到新产品和技术、材料和信息领域。政府以贷款和补贴形式予以支持。
(四)支出和培训补贴
对符合投资条件的外商设立高科技研发中心和贸易促进服务中心亦提供国家投资优惠政策。
每年支付用于特殊培训支出的35%(布拉格为30%)以及一般培训费的60%(布拉格为55%)的补偿金,特殊培训是指仅专为投资项目而培训雇员掌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不易转向其他公司,一般培训指可用于投资项目及除此之外项目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五)园区计划
该计划的宗旨是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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