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根据《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开展2018年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以下简称示范平台)享受科技创新进口免税资格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示范平台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好辖区内示范平台享受科技创新进口免税资格申报工作,并于2018年3月30日前会同财政、海关、税务部门将审核意见及符合免税条件的示范平台相关纸质材料一式四份报送我局,并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电子版材料(相关表格电子版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查看,电子邮箱:zhangfeiyun@mii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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