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煤矿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相继实行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制度后,日前,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又联合发布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确立在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及道路交通运输行业全面实行安全费用制度。 《暂行办法》规定,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石油、天然气、金属非金属、核工业矿山、小型露天采石场等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不一。煤系及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等矿山可适当提高提取标准,增加部分应不超过原标准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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